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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农转居多(高)层公寓安置管理办法
江干区农转居多(高)层公寓安置管理办法
https://www.hzsc.gov.cn/art/2008/11/14/art_1229554118_1739099.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转居多层公寓住宅小区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委[2001]29号《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发[2002]80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05]97号《江干区2005-2006年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价格标准》等相关的文件和法规法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实施农转居多层公寓(含高层、小高层,下同)建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建设单位为安置主体;镇(街道)和社区为安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安置工作;区国土、建设、物价、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安置配合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安置对象,是指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时户口在册的农转居人员。
市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登记在册的原农户中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可作安置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作安置对象:
1、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2、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5、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没迁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加一个安置对象: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七条 在拆迁协议规定过渡期内死亡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但超出过渡期至回迁截止日前死亡人口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安置对象中已享受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集资分房补贴等待遇的不再享受安置指标,但未达到人均5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5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可补足安置面积。
属外地农村户口的需出具当地没有单独批地建房的证明,因婚嫁跨村跨区安置的,安置指标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不在《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安置对象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居民,其安置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拆迁安置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第十条 撤村建居社区的农转居人员安置标准多层公寓为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40平方米以建安价购买,1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如入住高层、小高层,在原标准上增加10%面积指标,为人均55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44平方米以建安价购买,11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
城中村改造社区的农转居人员安置面积按以上标准外,如户总安置面积少于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原批地建房审批单位审核确认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综合价承担。如入住高层、小高层,该增加安置面积部分同样可增加10%面积指标。
房屋安置面积包括楼梯走道等公摊面积,以杭州市房管局测绘成果为准。
第十一条 安置时户型搭配方式以不超过该户应安置总面积为前提,如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时,按户总面积计算,超标准5平方米内(含5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综合价结算;超标准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应按区政府公布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价格签订,分别注明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市场价将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确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江政办发[2005]97号文件规定的安置价格均为基准价格。房屋安置时,建设单位可结合层次、朝向将房屋均匀搭配后按基准价格统一执行,也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层次、朝向系数确定具体价格。
多层住宅为总层次1-7层房屋,小高层住宅为总层次8-12层房屋,高层住宅为总层次13层(含13层)以上房屋。
第十四条 如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购房款从拆迁补偿费中预留的,在安置交房时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如拆迁补偿费是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完毕的,则根据安置交房进程按实结算。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五条 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拆迁,先安置”的原则,由镇(街道)负责牵头,农居建管中心、国土、建设、物价、民政、行政执法、社区等单位共同派人参与,成立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分房事项。
在安置前,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应制定安置分房实施方案,报镇(街道)政府审定后,向拆迁户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安置房源、安置地点、安置政策、安置程序及回迁截止日等。
涉及拆迁范围较大或拆迁户数量较多的项目,安置分房实施方案可经社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回迁安置时间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以登报、公告、发通知等形式公布。回迁安置时间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填写由杭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安置对象确认表,并随带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件,报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初步核验后,将相关资料报市房管局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经审核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安置。
安置完毕后,被安置人员的相关资料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和市房改办备案,并视同为已享受房改房分房待遇。
第十七条 原则上安置房源应根据不同户型、面积、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匀搭配,并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张榜公布。
安置房可通过摇号、抽签、按签约腾空先后顺序编号选房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确定。安置分房过程应公开进行,公证处当场公证,结果公示。
安置房确认后,拆迁户凭分配单结算房款,并交清物管费等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后领取钥匙。
因房源不足,未能一次性安置完毕的拆迁户,过渡费应按未安置面积比例发放。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被安置户超过规定期限未参加回迁安置者,视作安置完毕,停止发放过渡费,事后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在剩余房源中对其进行安置。
特殊情况下数量较少的拆迁户,可根据实际房源指定分房。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的分配及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平均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备,条件许可应集中规划,尽量做大。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其所有权属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经营管理用房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物业经营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除业主委员会保留必要的办公房后,提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公建配套用房权属、使用和管理:
其他公建配套用房包括地面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库、垃圾中转站、公厕、道路、通道(含照明设施)、学校、幼儿园等,其权属、使用和管理按2005年1月18日《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农转居多层公寓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以成本价或其他方式出让给社区。
第六章 权证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享受政策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可办理相应的划拨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用地性质为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
属城中村改造的农转居人员安置面积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原批地建房审批单位审核确认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该部分面积只有使用权,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谁建设,谁领证”原则,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农转居多层公寓所有权权利申请人可委托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证相关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权利人申请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权利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权利申请人作为安置人员的资格证明;
4、建设单位出具的农转居安置协议书原件;
5、经市房改办和区政府盖章确认的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
6、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利人在领取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房产证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领土地使用权证。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委托的安置户今后自行办理权证。
第二十四条 农转居多层公寓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减免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相关规税规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农转居多层公寓小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经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再由各镇(街道)、社区和区相关部门进行接收工作,确保各类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和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农转居多层公寓应根据农居点总体规划方案确定布局,对农转居人员可实行跨村(社区)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区内凡属于撤村建居范围内的涉及国家省市政府建设工程、其它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征地建设单位不自行建设拆迁安置用房而委托区、镇农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安置的,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征地建设单位在委托协议签定后,原则上应支付90%的合同款。安置房交付后,征地建设单位再与区、镇农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最终结算。
第二十八条 农转居多层公寓的被安置人员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虚报、瞒报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阻挠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一经查实,取消安置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区范围内行政村实施多层公寓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后省、市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或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江干区拆迁安置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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