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干区村级留用地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政办发〔2015〕21 号

  发布时间:2025/7/16 13:49: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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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干区村级留用地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江政办发〔2015〕2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函〔2014〕35号)文件精神,结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干区村级留用地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政办发〔20152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函〔20143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留用地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留用地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突出村社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留用地开发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招商、合作方选择、项目业态定位、前期手续办理、项目资金监管、工程全过程管理、物业经营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街道主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街道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留用地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组织对项目招商、业态定位、前期立项、土地入股定价程序、开发模式、合作合同、项目公司资产和账户的管理,并对工程及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物业租赁、资产转让交易等重要环节进行把关,制定操作程序及监管细则,协调解决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部门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管和服务。

    1.区发改局(区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对全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牵头协调职能,负责项目数据汇总、前期报批指导、业态把关、重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管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款项监督和管理,指导街道做好资金管理,指导社区(村)设立专门账户。

    3.区住建局:负责项目承建企业的资质审核,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

    4.区农业局:负责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村级留用地经营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5.区商务局:负责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留用地项目商业业态定位工作。

    6.区招商局:负责指导留用地项目招商政策咨询工作;指导街道、社区(村)项目招商推介、合作方比选、项目洽谈及跟踪推进工作。

    7.区审计局:负责督促街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指导街道对社区(村)的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内审和监督。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项目公司、入驻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对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项目涉及市场监管方面审批工作。

    9.江干国土分局:负责指导土地政策咨询、项目农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前期工作;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留用地指标调剂以及涉及国土部门有关审批工作。

    10.江干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社区(村)做好规划选址;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留用地涉及规划部门有关审批工作。

    11.江干环保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工作;指导街道、社区(村)做好项目涉及环保部门有关审批工作。

    12.区农居建管中心:负责牵头开展留用地做地过程中涉及前期报批手续审批及申报工作;指导街道实施征地拆迁、地块整理、项目立项、市政配套、环评督促等留用地开发整理工作。

    二、规范留用地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一)自主开发项目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在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主要流程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取核发指标;

    2.凭核发指标立项;

    3.划用地红线;

    4.落实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办理用地手续,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合作开发项目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区政府根据项目所在社区(村)的具体情况提出合作开发的出让条件,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方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

    主要流程为:

    1.土地收储;

    2.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

    3.注销项目区块内土地所有权证、房产证等证照,区政府提出合作开发的出让条件,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土地出让;

    5.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方签订《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6.根据《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组建项目公司;

    7.项目公司组建后,按照《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对留用地进行开发。

    (三)项目置换物业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项目置换物业开发的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让起价并锁定,以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面积为标的,无偿移交物业面积最多者为地块竞得人。

    (四)留用地货币化处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货币化处置”的留用地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指定做地机构收储后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三、完善留用地项目管理制度

    (一)项目联合会审制度

    1.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街道牵头,联合社区(村)、合作方共同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2.项目联合会审。街道组织区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查,着重审查项目业态定位、资金来源、建设方案和投资商综合实力等,形成项目联审意见。

    3.表决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提交村民(或股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报区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村民(或股民)代表会议制度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指标调剂、开发模式选择、合作方确定、项目抵押以及物业转让、出租等环节,必须组织召开村民(或股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表决签名,经街道留用地开发建设办公室审核,报区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公司共同制定项目专户资金使用方案细则,报所属街道留用地开发建设办公室审核。

    2.留用地项目建设资金设立资金专户,将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纳入资金监管专户,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监管专户资金不得用于除项目开发建设以外其它用途。项目清算前,如需新开账户必须经开户银行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项目公司开户许可证交给开户银行保管,公章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管,大额资金支出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4.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项目内部审核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工程审计,并制订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资金超支集体审议和管理制度。

    (四)项目合作开发准入制度

    街道对有意向合作方实力、信誉、经验、业态谋划与运行能力等进行综合研判,加强项目论证,帮助社区(村)设立准入门槛。社区(村)选择合作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产业支撑。合作商选择项目业态定位必须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规划要求,项目有明确业态定位,项目主导产业特色鲜明。

    2.有开发实力。合作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自有资金独立投资完成合作项目的资金实力。

    3.有企业信誉。合作方有良好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在取得开发权后必须自行开发,不得转让项目股份及股权进行开发。

    4.有运作经验。合作方应有成功开发、建设和运营商业地产项目经验,优先选择具有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的企业。

    (五)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省、市关于方案招标、设计招标、工程施工招标、设备采购招标等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社区(村)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施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进度、材料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3.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应及时公开,接受村民或股民监督。

    4.街道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管。

    5.合作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合作方必须派人参加。在项目验收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不得转让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单一产权进行登记,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注明“属留用地项目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不可转让部分,不得分割、不得转让”。

    四、探索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模式

    (一)鼓励街道、社区(村)统筹开发项目。鼓励撤村建居较早而指标较少社区(村)用足用好一次性补足15 亩指标政策。已核指标社区(村)鼓励统筹合作开发,鼓励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化安置,以项目换物业。鼓励留用地分布零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的区域,由街道联合社区(村)统筹开发留用地项目。

    (二)探索留用地项目代建制度。鼓励社区(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实行留用地项目代建制,社区(村)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开发建设监督工作小组,配合、监督代建单位开展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等级,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理工作内容及权限,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三)鼓励留用地项目打造特色产业园。积极引进产业园运营商,对打造特色产业园的社区(村)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意见自2015 日起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30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属驻区各单位。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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