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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实施〈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若干意见》 江政办发〔2015〕58号
《江干区实施〈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若干意见》
江政办发〔2015〕5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国土分局制订的《江干区实施<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该文件自2015年11月23日起生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江干区实施《杭州市征收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若干意见
(江干国土分局 2015年1月9日)
为顺利推进《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杭政函〔2014〕13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行为,依法开展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补偿人的确定
(一)确定补偿人
1.经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补偿人;
2.在同一区块有多个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实施征地房屋补偿时,区政府可指定一个补偿人。
(二)确定补偿人程序
由区政府指定补偿人的,拟指定的补偿人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区政府复文予以明确。
二、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主要事项
(一)动迁实施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
动迁实施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
补偿人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动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经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同时要明确补偿资金的支付形式。
由区政府指定补偿人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补偿人签订协议,明确建设单位必须配合补偿人做好补偿资金的筹措、安置房源的落实和动迁工作经费收取等事项,确保补偿实施工作按时启动和高效推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施中,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和协同,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动迁工作经费标准参照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房屋拆迁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杭价房〔2001〕0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房屋补偿面积收取,收取标准为25元/平方米。在实际工作中动迁工作经费确有缺口时,按实列支,经审计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另行追加。
动迁实施机构的工作内容:(1)公布进场公告;(2)开展宣传动员;(3)调查核实情况;(4)公示安置情况;(5)协调评估工作;(6)协助签订协议;(7)督促协议履行;(8)提供补偿安置有关资料。
(二)评估服务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
评估服务工作由经公开摇号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评估机构摇号工作由江干国土分局具体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杭土资办〔2014〕129号)规定实施,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公证费由补偿人承担。
补偿人应与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评估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杭审改办〔2014〕2号)文件精神,按房屋补偿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评估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1)开展丈量登记;(2)核对登记数据;(3)进行价格评估;(4)公示评估价格;(5)编制评估报告;(6)提供评估资料。
(三)征地房屋补偿资金保障
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并在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由补偿人或受委托支付的动迁实施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补偿人、江干国土分局应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杭政函〔2014〕136号)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补偿人应按照规定组织负责动迁实施工作的街道及相关社区(村)共同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补偿资金筹措、签约期限、过渡的方式和期限、补偿实施步骤、奖励和补贴标准以及动迁实施机构等内容。
补偿人在向江干国土分局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的同时,应一并提交确定补偿人的相关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红线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土地征收文件,委托动迁协议书、补偿资金支(拨)付协议书、奖励和补贴标准的区政府备案文件,征地房屋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等。
江干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评估服务机构后,组织实地踏勘,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暂行规定》组织听证。
江干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与补偿人签署《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并结合听证情况,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在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后,补偿人应将实施方案在《杭州日报》进行公告,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补偿争议调解及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江干国土分局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地房屋补偿权属确认
(一)住宅用房权属确认
在实施住宅用房补偿过程中,街道要会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社区(村)和评估机构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被补偿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在实施范围内的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二)非住宅用房权属确认
在实施非住宅用房补偿过程中,街道要会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社区(村)和评估机构对被补偿房屋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的权属权源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结合评估机构的现场丈量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补偿房屋的权属、建造时间、建筑结构、用地审批及登记情况等进行分类,分类结果应在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四、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房补偿
1.住宅用房补偿面积认定
根据本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政策的演变,结合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对合法批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对主体建筑有架空层(地下室)和阁楼、门厅、室外楼梯等情况的,按批准住宅占地面积的1.25倍(即架空层和1/4阁楼面积)作为可补偿面积。可补偿面积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的评估单价给予补偿,但不计入安置面积。
庭院、道地的补偿,在不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情况下,按实际面积及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2.经营性场地处理
对被补偿房屋由住宅用房临时改作经营性场地的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住改非补贴,具体的住改非补贴标准由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3.住宅用房补偿价格组成
住宅用房的补偿由房屋补偿总金额、补贴费、奖励费等三部分组成。
房屋补偿总金额: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和可补偿面积等,由评估机构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23号)文件规定进行评估补偿,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组成。
补贴费:(1)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住宅用房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2)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补贴。
奖励费:具体的奖励费标准由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4.住宅用房补偿价格确定
动迁、评估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的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等情况以及对房屋丈量、核对后的价格评估,在集体审议后进行公示。街道按照时间节点会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所在社区(村)和评估机构,依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住宅用房补偿价格后,组织开展征地房屋补偿签约工作。
(二)非住宅用房补偿
1.非住宅用房补偿面积认定及处置
(1)建设项目手续合法的非住宅用房:是指有土地(房产)权证,或建设项目手续齐全但未办理土地(房产)登记的非住宅用房。对土地(房产)权证内登记载明的建筑面积,或合法用地范围内合法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3倍予以补偿。
(2)有土地(房产)权证或用地手续合法,但建设手续不全的非住宅用房:是指土地(房产)权证内未登记载明的新增建筑面积,或合法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的新增建筑面积。新增建筑面积由街道、社区(村)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认定是在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原则上以不超过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予以补偿;确因生产需要,办理过相关手续但手续不完善的房屋,原则上不超过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予以补偿。
(3)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非住宅用房,通过同一时期的地形图与当前现状进行比对认定,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物标准予以补偿。
(4)在1987年1月1日至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期间建造的无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非住宅用房,须提供同一时期的地形图作为依据与现状进行比对认定,对配合补偿工作的,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补助)。
(5)对已经行政处罚并作出没收处理的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对配合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可以结合使用状况予以适当的清退及搬迁费用的补助补贴等。
(6)在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根据省、市政府关于“三改一拆”的文件规定,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2.非住宅用房补偿价格组成
非住宅用房的补偿由房屋补偿总金额、非住宅搬迁补贴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三部分组成。
房屋补偿总金额:经确权的房屋补偿面积,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23号)文件规定进行评估的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组成。
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非住宅搬迁补贴费和资产设备搬迁的迁移费补贴。
临时安置补助费:只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补助)的非住宅用房,除装修、附属物、搬迁费补贴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之外,再参照市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相关规定精神,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
3.非住宅用房补偿价格确定
动迁、评估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的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以及对房屋丈量、核对后的价格评估,在集体审议后进行公示。街道会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所在社区(村)和评估机构,依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非住宅用房补偿价格后,组织开展征地房屋补偿签约工作。
五、其他
(一)动迁、评估机构应按照征地房屋补偿规定的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报江干国土分局备案。
(二)对未能及时配合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住户或企业,协调法制、信访、维稳、城管和拆违办等部门积极配合,适时采取综合施策,有序推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各街道要建立动迁组织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调配各部门、社区(村)和建设单位的力量,强化动迁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思想引导,为动迁工作的顺利展开创造良好氛围。
(四)在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政策或本《若干意见》中尚未明确且难以操作的具体事项,实施动迁的街道应将相关问题提交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依据的相关政策标准有新的文件颁布,即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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