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干区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界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农办〔2008〕5号

  发布时间:2025/7/16 13:44: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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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镇、街道: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委办〔2008〕2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资产评估

各镇、街道: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委办〔2008〕2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资产评估。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评估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并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村(社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农办备案。

二、剥离核销。股份制改革中用以折股量化的应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公益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资源性资产未纳入折股量化的,股份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资源性资产已纳入折股量化但未成价值形态的,股份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应根据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将概念性股权转化成价值形态股权量化到户(人)。对盘亏、坏账等不良资产予以核销,具体操作可根据江农办《关于村级股份制改革中清产核资的账务处理意见》(江农办[2003]3号)的要求,经村(社区)代表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农办备案。

三、资产提留。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净资产在折股量化前,可提留村(居)民社会保障基金、农居建设补贴基金和社会事业发展基金等,提取比例不高于可量化净资产的30%,但必须经村(社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量化比例。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文件精神,实际集体净资产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留足社会保障等资金后,原则上应全部用于股权量化。

五、股权设置。量化股权可设人口股和农龄股(劳力股)。人口股占量化净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少于60%,按确定的股东人口量化。农龄股(劳力股)在量化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按年限为主要依据量化。农龄股以农民身份的年限来计算;劳力股以年满16周岁起,至农转非日止或户口迁出本村之日止的村民务农年限来计算。

撤村建居前由于各种原因迁出本村的人员,各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享受农龄股(劳力股),按股参加年终股利分配;或按其在村里的农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具体股种的设置及其比例的确定、农龄计算的起止时间和股数的多少,应由村(社区)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

六、成员界定。股份享受对象:现有行政村及撤村建居社区撤村建居前在册农业户口人员;户口不在册的服役(刑)人员、在读大中专学生应享受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经村(社区)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股权享受对象的确认,必须由各村(社区)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村(社区)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

七、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股东按照所持股权进行分红。股份分红应在年度审计的基础上,先提取公积公益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提留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再进行红利分配,红利分配额一般不低于可分配净收益的50%,最高不得超过70%。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才能执行。对当年可分配净收益大幅增长的,收益分配增加额不超过上年分配总额的20%,多余部分作未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作以丰补歉用。

八、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全区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及时登记股权转让,股份分红及股额变动等事项。

九、组织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构成以享有“人口股”的基本股东为主。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为股东总数的1/5。最少不得少于30人;超过80人的,可按不少于80人来确定股东代表人数。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各由3—5人组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十、运作管理。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继续执行实施省、市、区各级制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政策,按照“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抓好生产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如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有新的政策界定指导意见,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由江干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3月17日

 

 

 

 

主题词:农业  集体资产  股份制改革  政策  意见

 抄送:市农办、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区四套班子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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