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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临政函〔2012〕106号和临政函〔2012〕107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临政办〔2014〕1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临政函〔2012〕106号和临政函〔2012〕107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临政办〔201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临政函〔2012〕106号《临安市城市规划区危房搬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06号文件)和临政函〔2012〕107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107号文件)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各中心镇(街道)可在10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定村划线细化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一是属拆迁遗留问题的,按107号文件规定“2010年11月1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且该村尚未开展城中村改造的,原安置点内的宅基地尚有剩余的,可以沿用原定的政策,但不得扩大或新设立迁建安置点”处理。二是城市(城镇)规划区内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外,具备集中迁建安置条件的,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进行建房审批;尚不具备集中迁建安置条件,符合批地建房政策的,在退让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原址拆建户可按相关规定审批建房。只拆除附房的不得重建。
三、由各中心镇研究决定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个人住房的新建、改扩建审批等问题。
四、危房搬迁资金锦城街道、锦北街道、锦南街道和玲珑街道由市财政承担,青山湖街道由科技城管委会负责落实,於潜镇、昌化镇、太湖源镇和高虹镇自筹解决。
五、做好危房搬迁实施工作。一是简化危房搬迁审批程序。危房搬迁申请经村集体组织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直接与申请人签订危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危房搬迁安置房源从政府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中调拨,按申请批准顺序轮侯,无现房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费。三是危房搬迁户人均60平方米部分[高层(小高层)为66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多层补贴200元/平方米、小高层(总层数8—12层)补贴550元/平方米、高层(总层数13—18层)补贴700元/平方米、高层(总层数19层以上)补贴1000元/平方米,在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
各中心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危房搬迁实施细则。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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