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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实施意见 临政函〔2012〕107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实施意见
临政函〔2012〕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打造山水园林城市、加快推进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综合开发、完善配套”的原则和“市级统筹、镇街实施、村居配合、市场运作”的思路,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统筹城乡区域发展。
二、实施范围
城中村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和高虹镇、太湖源镇、於潜镇、昌化镇等城镇规划区,该范围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式农居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
(一)以下地区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具体为:
1.锦城街道:新民、胜利、西瓜、东门、横潭、青龙、锦桥、泥山湾、余村等行政村(居委会)。
2.锦北街道:马溪、竹林、西墅、平山、回龙、东湖、民主、潘山、新联、集贤等行政村(居委会)。
3.玲珑街道:玲珑、东山、雅园(店基头自然村)等行政村。
4.青山湖街道:青山、胜联、蒋杨、坎头、研口等行政村。
5.锦南街道:兰锦、卦畈、杨岱、柯家、市坞等行政村。
上述行政村位于杭徽高速公路以南区域暂不列入改造范围,待城市南环线规划确定后,南环线以北区域纳入改造范围。
6.高虹镇:高乐、虹桥等行政村。
7.太湖源镇:青云、浪口等行政村。
8.於潜镇:金家、民幸、自由(自由自然村)、后渚(后渚自然村)、下埠、横山等行政村。
9.昌化镇:东街、西街、后营、双塔(双塔工业功能区块)等行政村。
(二)5个街道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停止零星国有土地上个人住房的新建、改扩建审批和1公顷以下国有土地的出让,因公用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等确有需要的,须报市土地、规划审批联席会议审议。
(三)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其他村、重大项目推进区和重点工业工能区鼓励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后,可按照“五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统一配套)的要求,在规划农居安置点内实施集中迁建安置。
三、总体目标
2012年5个街道各启动一个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3年时间完成改造样板区,5年内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用10年左右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使我市城市形象明显改观,城中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四、职责分工
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工作,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及任务的分解落实,拟定配套政策,牵头协调项目实施和推进过程相关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规划指导、审核和建设审批,并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用地的征地报批,落实用地指标。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撤村建居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农办:负责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指导工作。
市监察、公安、司法、城管、工商、人力社保、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或成立项目实施主体,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和建设管理工作。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和纠纷调解工作。
五、政策措施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农居拆迁补偿,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安置房及配套建设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应及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三)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按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对于地域相邻、无规划路网隔离的相邻村庄进行整体改造。
(四)城中村改造资金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经批准用于平衡项目资金的地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用于征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项目有关规费市留部分实行“即办即减”。
(五)积极探索实施多模式的城中村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实现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引入品牌企业,推行项目代建,提升项目建设品质。安置房代建方式和奖励政策参照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中村改造试点村要深化撤村建居工作,加快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成农转居人员的户籍变更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农转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建立政策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撤村建居后凡符合条件的农转居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保证安置房建设用地、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和项目资金平衡用地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剩余规划建设用地,经统一征收后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补偿费用按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执行。
(八)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减的村,可按扣除安置房建设用地、项目资金平衡用地和道路等公建设施用地后缩减面积的10%核拨村级集体安置留用地;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安置剩余的房源,按项目安置村(居)民人均建筑面积5—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出售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九)实施危房搬迁安置计划。
1.在城市规划区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的危房户,可申请按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市规划区危房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2〕106号)统一安置到高(多)层公寓安置小区。列入首批城中村改造试点的5个村原则上不实行危房搬迁安置,确有需要的,须经审批后实行。
2.在城市规划区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以外的危房户,鼓励在该区域内实行高(多)层公寓式安置。不能实行高(多)层公寓式安置的,统一安排进农居迁建安置点;尚不具备集中迁建安置条件的,危房改造的审批程序和建房标准按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审批建房资格的危房户只能进行修缮维护,且不能增加原房屋建筑面积;只拆除附房的不得重建。
3.4个中心镇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的危房户,可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安排进高(多)层公寓安置小区;尚不具备高(多)层公寓安置条件的,可以统一安置到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居集中迁建安置点,安置房用地指标优先落实。
(十)加快安置房建设。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计划,解决城市规划区实施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的危房户搬迁安置的资金。搬迁安置费用纳入该地块综合改造成本。现有安置房源移交给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调拨管理。在安置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场筹集安置房源。国资参与的房产项目,优先保障安置房源,按综合价结算。抓紧建设综合安置点,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通过一批重大项目的实施,合理布局城区综合安置点,逐步实现就地安置和“房等人”目标。
(十一)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及入园条件的规模企业另行申请工业用地。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加快建设小微企业集聚点,建造标准厂房,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小微企业通过租赁厂房来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做好新旧项目拆迁安置方式的衔接。实行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应当严格采取高(多)层公寓式安置;2010年11月1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且该村尚未开展城中村改造的,原安置点内的宅基地尚有剩余的,可以沿用原定的政策,但不得扩大或新设立迁建安置点。
(十三)其他行政区域实施村庄整体改造,实行高(多)层公寓式安置的,经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六、工作要求
城中村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市重大项目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剩余房源的统筹调拨。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全力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指导和服务,切实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抢栽抢种和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完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奖惩措施,改造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内容。
(二)统一政策,依法实施。城中村改造中要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政策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要实行阳光拆迁,推行拆迁公示制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严肃党纪政纪,对改造中出现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营造氛围,维护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做好相关预案,防止和化解各类矛盾,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10月5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 【萧山安置】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光明村、甘露村、东桥村、花神庙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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