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淳政办发〔2013〕68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5:39:56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淳政办发〔2013〕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淳政办发〔2013〕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成立由县府办、建管局、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项组负责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建管局牵头组织。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县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六、1984年1月5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版航拍图为依据。对没有航拍图或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1984年1月5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为依据。

七、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测绘,并报认定工作专项组认定。

(二)认定。认定工作专项组根据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前县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原有关规定。

十、本意见由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淳政办发〔2009〕210号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淳政发〔2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