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淳政办发〔2009〕210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5:39: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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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转发《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2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关于转发《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淳政办发〔2009〕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ΟΟ九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予补偿,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按规定程序和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原则

1、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各村按下述比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1)农民家庭承包的山林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原则上不高于总额的70%,村集体留存部分不低于总额的30%。

2)村集体统管的山林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留存部分原则上应在70%以上。

2、村集体留存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兴办村集体公共公益事业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等,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招待和化解债务等开支。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日常监管

1、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范围内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乡镇农经部门应在“村帐乡镇代理制”账户中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2、村集体留存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各村在使用前必须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

   3、县国土、财政、农办、民政、劳动保障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主题词:国土 集体土地 通知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各群众团体。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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