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淳政发〔2016〕9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5:40: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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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淳政发〔2016〕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淳政发〔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属于农户唯一住房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其他一律不得暂缓拆除。

对原先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置事宜,由“无违建县”创建指挥部另行下文明确。

二、禁止暂缓拆除的情形

虽然符合暂缓拆除的条件,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不得予以暂缓拆除。

1.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2.严重影响消防和使用安全的违法建筑;

3.行政处罚作出后至今未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4.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的违法建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公共违法建筑、宗教违法建筑;

6. 影响省市县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7.《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即2013年10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

三、严格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

各乡镇和青溪新城要加强对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对已经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要立即腾空,组织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切实加强管理,在认定程序和后续管理上要及时跟进。

1.认定程序规范:对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要按照村初步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

2.后续管理规范:对符合缓拆条件的违法建筑,要排出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处置到位,防止以缓代拆,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淳政发〔2015〕9号)予以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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