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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淳政发〔2016〕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淳政发〔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属于农户唯一住房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其他一律不得暂缓拆除。
对原先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置事宜,由“无违建县”创建指挥部另行下文明确。
二、禁止暂缓拆除的情形
虽然符合暂缓拆除的条件,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不得予以暂缓拆除。
1.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2.严重影响消防和使用安全的违法建筑;
3.行政处罚作出后至今未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4.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的违法建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公共违法建筑、宗教违法建筑;
6. 影响省市县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7.《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即2013年10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
三、严格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
各乡镇和青溪新城要加强对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对已经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要立即腾空,组织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切实加强管理,在认定程序和后续管理上要及时跟进。
1.认定程序规范:对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要按照村初步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
2.后续管理规范:对符合缓拆条件的违法建筑,要排出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处置到位,防止以缓代拆,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淳政发〔2015〕9号)予以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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