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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 关于印发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区办[2003]76号】
关于印发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 |
2005-8-8 |
区办[2003]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管中心拟制的《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已经区主任、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区拆迁户安置回迁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多层住宅建设,根据《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年多来的具体实践,现制定安置政策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安置人口的确定
安置人口按签订拆迁协议时的人口计算。选房前,发生人口自然变动(仅指出生、婚嫁),及时进行调整,因死亡或婚嫁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选房后至撤村建居前,产生人口自然变动按《实施细则》中的安置面积和补购当年分户的价格标准进行安置,区建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指定房源安排补购。
二、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界定
指建区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包括原萧山江南管委会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安置时视作农业户口政策给予安置。
三、关于直系三代的含义
直系三代是指本人及其父母、子女。
四、关于世居房认定
世居房是指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全为居民户口的房屋。若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双方均不作安置。其他按《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政策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第十条处理。
五、关于单身人员的确定
单身人员是指有自己名义批地建造的独立住宅的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离婚人员除外)。
六、关于女方在拆迁前结婚,因户口无法到男方落户或户口未迁的问题
1、农嫁农人员:女方可到男方落户,若女方户口未迁,则不作安置;
2、农嫁居人员:农嫁居人员是指因居民户口方其家庭成员全为居民,农业户口方无法到对方家庭落户而导致户口迁不出的,若居民方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农业户口方可凭居民方的房改办证明,享受与本地农业人口的同等标准。子女为非农户口的,若户口在本区范围内并常住拆迁房中,父母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按户口性质予以安置(因实际住房困难,若需购买多余面积,待拆迁户安置完毕,从经济适用房中给以解决)。
3、居嫁农人员:女方户口不能到男方落户,凭农业户口方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本人为户主的家庭未曾批地建房的证明,按政策给予非农户口性质安置;
4、居嫁居人员:女方可到男方落户,若女方户口未迁,则不作安置。
七、《问答》第7条第(1)款“凡是享受过我区经济适用房及教师公寓的,本人不再享受农村多层住宅政策,其他家庭成员(直系三代)按户口性质分类享受相应政策。”现明确为:凡是享受过我区经济适用房及教师公寓的,本人及配偶为非农户口的不再享受农村多层住宅政策,其他家庭成员(直系三代)按户口性质分类享受相应政策。
八、《问答》第8条“农嫁农人员如何安置”调整为入赘人员如何安置,内容现明确为:本区有女无儿的家庭,可准许一名男青年婚后到女方家落户。
九、《问答》第14条内容为“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为农业人口或本区征地农转非人员,但户口不在拆迁地,且未曾在现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或安置,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经核实)并保证今后在当地不再批地建房或享受安置,则可按拆迁户农业人口标准享受。非农业户口按有关规定执行。”现明确为: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为农业人口或本区征地农转非人员,但户口不在拆迁地,且未曾在现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或安置,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经核实)并保证今后在当地不再批地建房或享受安置,则可按拆迁农业人口标准享受。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区农民婚配,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婚龄在三年以上的,按农业人口予以安置。非农业户口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签约时为在校学生,安置时已毕业的,安置以签约时户口性质为准。
十一、已参加房改,但面积还未达标的,不作安置和补贴。
十二、离婚人员根据离婚前家庭的不同情况确定。
十三、本补充意见由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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