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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6-07 来源:区财政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民多(高)层公寓建管中心:
根据《农村居民多层公寓建管中心设置和加强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余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民生,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结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余财基[2003]61号)的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民多高层公寓建管中心为建设主体的多(高)层公寓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每个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农民购房款、进多(高)层公寓差价补助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中:农民购房款为农民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购买农民多(高)层公寓自行承担的款项;进多(高)层公寓差价补助款为根据区政府相关标准规定农民多(高)层公寓实际建造成本与农民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实施农民房屋拆迁的项目承担(包括做地项目);基建投资借款为多(高)层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周转款项。
三、加强项目管理和成本核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成本。工程费用中应包括小区内配套等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中应包括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农户安置等费用;有银行贷款的项目还应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
四、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五、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范围与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项目建设由代建单位实施的,原则上不再列支管理费。
二Ο一Ο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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