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建政函〔2012〕119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6:02: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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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建政函〔2012〕119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建政函〔2012〕1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征收”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建德市《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建政函〔2012〕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

1.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的20%奖励;

2.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

3.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住宅)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320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住宅)同等面积部分,安置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部分(以下简称为扩面部分)的,在30㎡以内的扩面部分,按扩面面积累进享受优惠结算:其扩面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30%进行结算;扩面部分在10㎡-20㎡(含20㎡)之间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40%进行结算;扩面部分在20㎡-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结算;超过30平方米以上扩面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3.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住宅)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4.签定协议进度奖:对自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首日起至15日内签订房屋(住宅)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对在第16日至90日内签定协议的被征收人,奖励金分三个时段,以日递减的方式给予每户奖励。具体标准见下表(表一):

(表一)

签定协议时间

奖励标准

(人民币)

1日—15日

20000元

第一时段每日递减350元(第16日-40日)

18000元-9600元

第二时段每日递减300元(第41日-65日)

9300元-2100元

第三时段每日递减70元(第66日-90日)

2030元-350元

5.被征收房屋(住宅)按期腾退奖:被征收人在签定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内容按期腾空被征收房屋(住宅)并交付征收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2000元的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该办法中所指的非住宅不含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被征收人(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

1.给予被征收房屋(非住宅)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的20%作为奖励;

2.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非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非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3.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非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非住宅)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非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非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2.签定协议进度奖:对自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首日起至15日内签订房屋(非住宅)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对在第16日至90日内签定协议的被征收人,奖励金分三个时段,以日递减的方式给予每户奖励。具体标准同表一。

3.被征收房按期腾退奖:被征收人在签定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内容按期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征收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三、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新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建德市《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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