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政办函〔2014〕130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6:02: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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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政办函〔2014〕130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政办函〔2014〕13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市撤村建居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改革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建德市撤村建居改革原农业户口住宅建设管理行为。

二、撤村建居改革后,原经批准建造的村民住宅,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一律不得再申请建房审批。

三、乡镇(街道)在制定撤村建居改革方案时应因地制宜安排好集聚点的选址,用于过渡期内的村民建房,鼓励统一建设公寓楼。

四、撤村建居改革过渡期内,在参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关于建德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建政〔2006〕4号)文件要求。

五、在撤村建居改革过渡期满后,撤村建居改革村民住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但依法鉴定为危房并符合规划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范围的可以申请翻建。

1.村民住宅翻建原则上按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进行控制。但翻建范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周边无矛盾、纠纷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调整。

2.村民住宅翻建须协调好与相邻住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不得降低相邻房屋原有的采光、通风条件。

3.凡申请村民住宅翻建要求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 村民住宅翻建申请(申请中明确建设的理由和要求);

⑵ 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⑶ 住宅所处位置的1:5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须标明拟修建位置);

⑷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⑸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图;

⑹ 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4.属翻建情况的申报程序:

⑴ 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房屋鉴定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⑵ 由原危房户提出翻建申请,出具“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翻建”的书面承诺,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后,一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⑶ 乡镇(街道)审查通过后,符合翻建条件的,报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审批。

六、符合规划但列入近期改造的或对区块基础设施建设等有较大影响的,由乡镇(街道)采取集聚点安置或纳入项目带动的安置区块予以解决。

七、撤村建居改革属规划控制区且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应编制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照批准的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八、严格控制建房审批管理,社区(村)、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加强对建房者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加大后续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按审批要求建设。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擅自进行新建、翻建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本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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