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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6〕19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6〕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居(村)民小组。
第三条 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集体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资金管理职责,向全体成员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 集体资金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依法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其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
第六条 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依据其职责对集体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各街道负责辖区内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
第八条 财务收支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专项收入、经营支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专项支出等内容。
第九条 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须提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送区农业局(农办)备案。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确需追加、调整、增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酌情提经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进行,并报街道备案。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村)委会实行账户分设、收支分离、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集体资金须全额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 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土地补偿费专户,用于日常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进出。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支票印鉴分管制度,集体经济组织非财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由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保管。支票预留财务印鉴实行支票专用鉴章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鉴章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支票专用鉴章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银行利息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指定账户内予以核算。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一般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如确需用现金交易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按季做好应收款项与经营合同核对清理工作,对各种拖欠款采取措施、足额清缴。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及时订立还款合同,明确期限和利息计付事宜。对因故需减免或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街道审查,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减免或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治安联防、绿化环卫、保洁保序、公益设施建设、文教卫、民生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应在居(村)委会账本中核算。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开支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工程款与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日常支出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支出款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款项,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工程项目资金、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支出,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报街道联审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重大支出事项,事前应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审批人自身经手的票据,须指定一名主要干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超标准或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严禁行政性公务招待,严格控制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不得超标准列支办公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等。不得以会费、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控制与化解,严防不切实际地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费用。确需举债的,要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核。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实现收益的前提下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当年人均可分配净收益不足1000元的,不得进行分配;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原则上不进行分配,所得收入应首先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审计。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成员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土地承包权益补偿两项后余额的40%。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规范管理,支付款项时必须附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审价书。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擅自提前或超比例支付,工程发票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
第六章 投资理财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金应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实行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或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以资金收益率为标的,采用多重价格招投标。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应根据投标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综合收益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将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规模、期限、方式、最低利率等)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审核后,在街道监督指导下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中标银行最多不超过两家。参与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协议周期内,定期存款期限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投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使用须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联合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不得利用集体资金对外进行委托贷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凭证入账。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杭州市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街道统一格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社会捐赠款、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项。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补助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支付业务。
第四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符合“三章六有”要求,须同时具备税务监制章(财政部门监制章)、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有交款单位、时间、内容、数量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记载事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向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领,一般每次不超过10本,并建立领、用、存制度,定期核销。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监事会及街道集中办公领导小组、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须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监事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应予以退回。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集体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均应按规定提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收支实施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经济事项或多数成员、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随时公开。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集体资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每月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等提出整改意见。每年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集体资金的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实施一年一审。对土地补偿费、集体重大项目资金等进行重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完善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查询与监控。加强财务数据分析和运用,提高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时效性、联动性。
第五十一条 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和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各街道应保障代理会计、助理会计人员队伍稳定,加强岗位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各街道应落实1名以上(含1名)中层干部担任专职农经管理人员。应按2-4个集体经济组织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保障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建立与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工作量等相挂钩的薪酬考评体系。各集体经济组织要保障财会人员享有稳定的待遇和补助。
第五十三条 各级组织、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代理会计和助理会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
第五十四条 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项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定期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至两个不同地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区级部门等单位或个人有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五十六条 各街道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办法未能明确的相关管理标准,并切实加强对辖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农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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