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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农居建管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回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回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区农居建管中心 发布时间: 2018-08-30 17:37 访问量: 298
https://www.hzsc.gov.cn/art/2018/8/30/art_1229554120_1735306.html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拆迁安置房小区回迁安置工作,明确有关安置政策,保障回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杭州市推进撤村建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江干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回迁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按照“理得顺、分得下、管得好”的要求,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目标, 在保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推动回迁安置工作重心下移。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激发主体活力,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回迁安置工作效率,使我区回迁安置工作走上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为推进城市化战略和构建“和谐江干”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创新原则。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回迁安置工作程序,依法加快回迁安置工作步伐。面对现实、创新思维、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回迁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重心下移原则。顺应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的趋势,将安置工作责任主体下移到镇 (街道)、社区,激发各镇 (街道)、社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回迁安置工作。
联动推进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三级〔区、镇(街道)、社区(村)〕联动,建设单位和有关协同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民主公开原则。完善以民主促民生机制,落实“四问四权”,保障回迁户的合法权益。回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化操作。
二、健全安置工作机制
安置回迁工作是我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关系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安置回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一)组织构架
区委、区政府成立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与江干区推进拆迁安置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合二为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检查全区回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区回迁安置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要把回迁安置工作目标任务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建立相应领导机构。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要亲力亲为,深入回迁安置工作第一线解决问题。
成立回迁安置政策研究小组,成员由我区及各大项目指挥部长期从事回迁安置工作、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研究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我区回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二)督查与考核
区政府按照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各镇(街道)和建设单位的安置计划,镇(街道)和建设单位根据区政府明确的完成时间,按安置推进和工程实施形象进程倒排时间节点。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计划的督察和考核,考核要注重日常考评与工作实绩相结合。安置回迁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并加大分值比例。
(三)工作经费
为保证回迁安置工作经费落实,各建设单位可按照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标准支付给镇(街道)包干使用,也可根据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该费用列入建设成本。费用使用范围为:
现场指挥部运作支出:办公场地租费、维修费、食堂开支、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水电通讯、办公用品等办公支出。
宣传工作经费:广播器材、横幅制作、报刊宣传、安置公告、宣传资料印刷费等。
会务费:召开各种会议、协调、谈判等所产生的会务费、餐费等。
差旅费:因进行安置对象情况调查而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安置工作人员加班费支出:包括年休假报酬以及夜餐费补贴等。
三、明确工作职责
区各部门要以回迁安置大局为重,积极协调配合,协同推进,提高工作效率。
区纪委(监察局):对回迁安置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安置工作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顺利推进;
区委宣传部:负责回迁安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拆迁户主人翁意识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安置氛围;
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区拆迁安置办):负责全区回迁安置工作的计划确定,推进过程中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安置标准的审核,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区建设局:负责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与服务,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江干国土分局:负责安置资格的审核工作,参与推进过程中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回迁安置中的安保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回迁范围内的分户及户口迁移手续;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回迁安置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与回迁安置有关的信访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建设主体单位职责:协同镇、街道一起共同制定回迁安置方案及计划,负责各类共性、个性问题的梳理,完成安置房源的测绘、各项验收备案和前期物管等准备工作,负责各类审核表的制作与上报,负责安置后的产权证办理;
各镇、街道职责:作为安置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回迁安置工作,具体协同建设主体单位一起共同制定回迁安置方案及计划,负责各类共性、个性问题的梳理,做好安置对象的人口梳理、材料收集等准备工作,负责各类材料的公示及上门动员宣传,及时向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度情况。
四、规范安置工作程序
为规范回迁安置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加快安置进程,各项目需参照回迁安置规范程序开展工作。回迁安置基本分为前期准备、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抽签分房、回迁入住等阶段。(具体详见附件)
五、完善回迁安置政策
(一)安置标准
安置标准应严格执行市委办发〔2002〕80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多层住宅5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55平方米。原实行大、中、小户标准进行安置的社区,在今后安置过程中应加强政策并轨。
(二)费用结算
安置前,住户应与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结清相关费用,方可入住。具体费用项目见下表:
序号 | 名 称 | 标准 |
1 | 购房款 | 按江政办发〔2005〕97号执行 |
2 | 物业维修基金 | 小高层、高层每平方米32.5元;多层每平方米17.5元 |
3 | 机顶盒 | 每套325元 |
4 | 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 | 按物管协议执行 |
5 | 建筑垃圾清运费 | 90平方米以下200元、90-140平方米300元、140平方米以上400元 |
(三)人口截止
如现有房源不足于安置全部拆迁户,应坚持“先拆迁先安置”的原则,按拆迁时序一次性安置到位。
附件:安置工作基本程序及有关文书样式
附件:
安置工作基本程序
一、回迁安置工作各阶段工作内容
回迁安置基本分为前期准备、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抽签分房、回迁入住等阶段。安置房小区在完成各项验收交付使用前,回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应同步完成。具体见下表:
阶段与时间 | 主要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前期准备 | 1、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场地、排出推进方案。 | 镇、建设主体、农居建管中心 |
2、确定本次回迁安置对象。 | 镇、建设主体 | |
3、做好房源验收和测绘工作。 | 建设主体 | |
4、制定初步安置方案。 | 镇、建设主体、农居建管中心 | |
调查摸底 | 1、在杭报上刊登安置人口登记公告。 | 建设主体 |
2、召开各类座谈会,征求意见、发送、回收征求意见表。 | 镇、社区 | |
3、梳理安置人口,送房管部门核查福利分房情况。 | 建设主体、社区、公安 | |
4、梳理共性问题,确定回迁安置方案,报区安置领导小组审议。 | 镇、社区、建设主体、农居建管中心、国土分局 | |
组织实施 | 1、公示安置政策、安置方案、抽签规则。 | 建设主体、社区 |
2、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房管部门核查情况对安置对象及标准进行审核。 | 镇、社区、建设主体、农居建管中心、国土分局 | |
3、个性问题梳理、研究与处置。 | 镇、社区、建设主体、相关职能部门 | |
4、做好物业交接工作,统一装修标准 | 镇、社区、建设主体、物业公司 | |
5、安置房源位置、户型面积、安置对象公示,组织召开动员会和现场看房。 | 建设主体、镇、社区 | |
6、在杭报上刊登人口截止日期与回迁抽签日期。 | 建设主体 | |
7、上门入户发放通知书及入场券,要求户主签收。 | 镇、社区 | |
抽签分房 | 1、抽签工作人员组织分工。布置抽签会场。 | 镇、社区、建设主体 |
2、进行抽签预演 | 镇、社区、建设主体、相关职能部门 | |
3、正式抽签,签署房号确认书、现场公证。 | 镇、社区、建设主体、公证处、相关职能部门 | |
4、抽签结果进行公示。 | 建设主体、社区 | |
回迁入住 | 1、费用结算。 | 建设主体 |
2、回迁户凭房号确认书和购房发票等到物管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入住。 | 建设主体、物业公司 | |
3、回迁户相关资料报市拆迁安置房管理中心、区拆迁安置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开始办理权证。 | 建设主体、镇(街道)、社区、农居建管中心 |
二、回迁安置工作注意事项
1、回迁安置前,应制定回迁安置分房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安置房源、安置地点、安置政策、安置程序及回迁截止日期等,并报区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审定。涉及拆迁范围较大或拆迁户数量较多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经社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回迁安置前,应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资格核对审查。按照“先审后分”原则,由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江干区国土分局对拆迁户的安置资格和安置标准进行审核。具体程序根据《关于加强江干区安置审核工作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111号)办理。
3、为保证回迁安置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组织应全程参与回迁分房工作。抽签分房现场应请公证机构对回迁安置结果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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