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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安置对象的通知--拱政办〔2007〕2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安置对象的通知
拱政办〔200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的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杭州市推进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
二、安置对象
撤村建居批复之后,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之前,迁入拆迁用地范围内的人口,以本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中的户主为准,属于该户主的父母、子女及该子女的配偶和子女,或者是该户主在建房审批表中的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且未享受过公房承租、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以及批地建房的,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如享受过公房承租、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以及批地建房的,一律不得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三、安置标准与安置价格
1、上述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标准,依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产安置标准执行,即按照人均十八平方米的面积予以安置。上述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与村民建房审批户主(拆迁户)安置面积并户计算。
2、上述安置对象的安置房结算价格为建安价。
四、工作要求
1、区公安部门和各村(经济合作社)在办理撤村建居地区户口迁移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掌握。对违规办理撤村建居地区户口迁移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2、区各直属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如果超出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实施拆迁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3、对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的安置对象,必须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如安置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经查明属实的,一律取消安置资格,将依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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