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09〕74号

  发布时间:2025/7/12 16:15: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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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09〕74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

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拱政办发〔2009〕74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整合我区拆迁安置房房源资源,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主要包括审核和调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区城中村改造暨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负责做好区内拆迁安置房房源的调拨和安置房源、安置标准等审核工作。区内各建设、拆迁、安置主体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备案和送审工作。

二、审核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房源和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由区政府委托市国土拱墅分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由市房管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拆迁户安置资格和标准进行审核。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安置房房源备案

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在安置房竣工备案并完成房产测绘后十五日内填写《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情况表》(详见附表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4、房产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以上资料均提交复印件,要求校验原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备案。

(二)拆迁安置房房源调拨

1、辖区内房源调拨

如拆迁主体自身无法提供安置房源,须在辖区内房源库统一安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房源调拨,同时将调拨房源情况报市建委备案。拆迁主体应与提供房源的建设主体达成房源意向,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报告和拆迁安置房调拨意向书,核对辖区内房源库中房源情况,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出具同意调拨简复单。

2、辖区外房源调拨

因区政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在辖区内无法解决安置房源的,由区政府会商市建委核定房源计划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市建委出具同意调拨简复单后,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拨手续。

(三)安置资格审核

1、集体土地拆迁户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户是否具有安置资格由区政府委托市国土拱墅分局审核。拆迁主体应提供拆迁户中所有安置人员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批地建房等待遇的初审调查资料,并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国有土地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户安置资格由市房管局审核。

(四)安置标准审核

1、集体土地拆迁户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对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核;对集体土地上的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含农户中的居民),按照市委办发〔2002〕80号、杭政办〔2005〕8号文件以及有关简复要求进行审核。

2、国有土地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标准由市房管局审核。

(五)拆迁安置房房源确认审核

属自建房源安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辖区内安置房源库情况后确认;属调拨房源的,由安置主体提供同意调拨文件后确认。

(六)拆迁安置房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安置前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核查表——已享受住房表》(详见附表二、需核对原件),该表由安置主体填写,须经市房产档案馆、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入住安置资格申请表》(详见附表三),该表由安置主体组织拆迁户填写,须经拆迁户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区)、乡镇(街道)、市国土拱墅分局审核盖章;同时,提供有权批准的房屋权源依据。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及安置标准审核表》(详见附表四),该表由安置主体填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户填写表二、表三和表四;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户只需填写表四。

2、安置后

由安置主体填写《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入住确认表》(详见附表五),并提供该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证。

四、其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调拨(含委托安置)的房源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未涉及事宜,参照杭政办〔2008〕18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情况表(表一)

2.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核查表——已享受住房表(表二)

3.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入住安置资格申请表(表三)

4.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及安置标准审核表(表四)

5.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入住确认表(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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