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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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办〔2017〕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富阳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杭州市富阳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留用地指标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面积的一定比例向被征地村核发的专项指标。

留用地是指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为单位,依据核定的留用地指标,按照一定规模,在城乡规划确定的村级留用地布点规划范围内,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

2.全区范围内凡按《关于印发富阳市征收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2002〕14号)文件规定实施政府统一征地的,按照实际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予以核定留用地指标。村级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安排留用地指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指标核定按原有政策执行。

3.国土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发及使用等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4.留用地指标核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国土部门审核,发放留用地指标卡。留用地指标卡是留用地开发、货币收购、实物置换的依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留用地指标卡后,应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备更新。

三、留用地指标使用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留用地指标进行项目开发的,实行限额管理,留用地指标可开发面积上限为60亩。留用地可开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道路带征等面积不计入使用留用地指标面积,但带征成本按“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确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指标可开发面积按原有政策执行。

6.对超过可开发面积上限的留用地指标,一律以货币收购方式进行处置,收购价格为被征地所处级别商业基准地价。

对可开发面积部分(60亩以内)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应通过项目开发、置换物业等方式处置,确需申请政府收购的,经区政府同意,可连同土地按所处级别商业基准地价1.3倍进行收购(含征地补偿款)。

对留用地指标已达到可开发面积上限(60亩)的行政村, 实施土地征收时,新增留用地指标按上述标准即时进行货币化收购。

7.留用地指标货币收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购买其他保值增值的物业。可开发面积部分(60亩以内)留用地指标选择置换政府物业的,按每亩留用地指标折抵不高于货币化收购同等价值的物业进行置换。

四、留用地开发管理

8.留用地落地指标开发必须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选择能够壮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留用地开发项目用途可以为商服、仓储、物流、科教、医卫慈善、文体娱乐、公园、停车场、工业标准厂房以及其它资产保值增值项目等各类用途,但不得将村级留用地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严禁将村级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9.留用地选址原则上应安排在被征地村所辖范围内,本村范围内确实无法安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另行在符合留用地布点规划的地块内确定选址。

10.已确定选址的留用地,应统一纳入全区招商手册,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帮助招商,促进留用地尽早开发、尽早收益。根据布点规划和招商情况,需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由所在乡镇(街道)协调,统筹村级集体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指定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合作统一开发。

11.留用地开发村应先根据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开发方案,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土地收储经营性委员会批准,按项目用途分类组织实施供地,涉及农转用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留用地项目开发方案应包括开发方式、开发利用方向、性质用途、规模时序、政策处理、保障措施等。

留用地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现行政策供地,也可以选择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的,必须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不动产登记规划用途备注为“留用地”,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

留用地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供地政策确定供地方式。其中需按公开出让程序实施的,可突破年度经营性土地收储出让计划,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后组织公开出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独立参与竞买,也可以会同合作方联合参与竞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竞买的,应在开发方案中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市场价回购的面积、区位、层次等,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公开出让的竞价方式可以采取竞价格或者竞物业等多种方式。

12.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的,可以根据实际投资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股份比例或物业分成占比。开发完成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需要析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物业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13.村级留用地开发需实施抵押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物业需转让的,应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物业转让需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4.以出让方式供地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经营性房地产除外)重新供地的留用地项目,应按照规定计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各项规费、相应计提及政府前期代付的做地成本后,净收益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留用地资金专户,加强留用地资金使用监管,并会同区农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红利分配方案等规定。留用地抵押资金、财政核拨资金、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及物业转让所得资金等,均须纳入留用地资金专户管理。专户资金仅用于本村留用地开发建设或归还留用地项目抵押贷款、购买其它物业,不得平分到户(人);专户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支配。

五、其他规定

15.留用地涉及指标收购、开发方案、物业购买、抵押、转让等重大事项确定或调整的必须经村民(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留用地开发和留用地指标管理工作,并负责重大事项提交区土地收储经营委员会决策;规划部门负责确定留用地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的

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指标消化计划,负责留用地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发改、住建、财政、审计、农办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附则

17.国家和省、市对留用地开发建设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18.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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