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淳政办发〔2019〕24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5:43: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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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提高被征地农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淳政办发〔201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修订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2019年1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所涉及的符合“人地对应”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人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参保时服刑在押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参保范围。

二、实施办法

1.参保险种。被征地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应一次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2.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时由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社保补贴标准以参保时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100个月的30%量化确定,社保补贴资金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各责任主体承担。

3.选择参加职保的,社保补贴分5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在其按规定缴纳职保费后,直接补助给被征地参保人员;被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职保待遇。

4.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社保补贴分5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在其正常缴费后,直接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待遇;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允许个人另行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参保缴费时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个月减去社保补贴后的余额计算;参保人员的城乡居保仍需正常缴费。个人缴费和社保补贴一次性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被征地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待遇,并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享受待遇标准随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而调整。

5.选择职保或选择城乡居保且个人不缴费的,距离享受待遇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在享受待遇前全部补助完毕。

三、制度衔接转换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

1.已转入职保或城乡居保的人员,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未转入职保或城乡居保的,统一将其转换到城乡居保,转换办法按以下操作:

其原政府补助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政府补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年龄未满60周岁且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待其年满60周岁后,转入城乡居保叠加享受待遇,待遇调整随城乡居保待遇调整而调整。

四、其他相关规定

1.2019年1月1日以前的被征地参保人员转换到职保的,在社保关系异地转移时,如折算的职保年限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折算的金额及利息退还给本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征地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在异地享受职保待遇、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编职工、户籍外迁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一次性退回给本人。

3.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死亡的,其被征地生活补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依法继承。

五、基金管理

1.2019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财政专户,并按转入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类核算。

2.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参保人员,选择职保的,社保补贴由县财政分5年每年定期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帐户,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缴费情况补助给本人。同时,县财政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规定提取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3.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参保人员,选择城乡居保且个人不缴费的,社保补贴由县财政分5年每年定期划入城乡居保的社保财政专户,经办机构负责按实际缴费情况划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城乡居保且个人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划入城乡居保的社保财政专户;社保补贴由县财政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的社保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社保补贴和个人缴费单独设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从其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县财政补助。收支核算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六、工作职责及要求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并按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县财政局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各乡镇要根据“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指导和审核被征地村拟定参保人数和人员,确保征地人员应保尽保。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要按照“不扩大范围、不提高标准、不降低门槛”的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落实中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原发《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4〕144号)、《淳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县征保领导小组〔2014〕1号)同时废止。

2.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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