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 关于印发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政办[2000]67号】

  发布时间:2025/7/18 14:22: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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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印发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政办[2000]6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土管局、建设局拟订的《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2000]67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土管局、建设局拟订的《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农村多层住宅建设是我区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在我区推行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造逼于民的工作做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

 

为加快滨江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农民居住进小区,改善生活环境,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2000]25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江区推行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府办纪要[2000]170号)(以下简称《纪要》)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建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根据《意见》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滨江区城市规划建成区铁路以北区域内的行政村,一律停止单院独户(含原基翻建)及两户联建等点式农民住宅建设,全面实行农村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具体包括西兴镇的共联村、七甲闸村、星民村、协同村、西兴村、襄七房村、长河镇的江一村、江二村、江三村,浦沿镇的联庄村等十个行政村。

二、对象

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农户及家庭主体属于农民的农居混合户(以下统称农户)。

三、建设主体

区政府成立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为全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的主体,负责农民多层住宅建设具体事宜,并严格把好设计、建设质量关。

四、资金筹措

农村多层住宅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审计,具体办法由建管中心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资金主要筹措渠道:

1、启动资金由建管中心向银行融资。

2、农户购房款。其中:

1)征地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合同,并按其可享受面积购房款的30%由区统一征地事务所从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给建管中心作购房预交款。拆迁补偿费能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交房时由区统一征地事务所与农户结清余款。拆迁补偿费不足购房款的,交房时由农户一次性补足差价。

2)其它农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交30%房价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3、区政府补贴。

五、住房面积

1、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口计算: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每人40平方米计,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2、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在册常住人口计,农业人口(含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同)按一人计,独生子女凭证可按两人计。撤村建居前、实施农村多层住宅建设期间内,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的,可凭房改办证明减半计算。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居民或无子女的,可单独立户。

在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1)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2)原户口在本区、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本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本区、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六、价格核定

1、成本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土管、房管等部门核实公布(经测算,2001年成本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具体按核实公布数为准)。

2、为鼓励农民进小区,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补贴标准一年一定。根据购房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购房价:

1)征地拆迁户:实行调产安置。2001年确定安置价为每平方米670元(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530元)。

2)自行折除旧房要求购房的,符合条件经批准并拆除全部旧房后,拆除面积部分按特惠价购买,2001年确定为每平方米570元(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630元)。按特惠价购买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规定可购置面积,可购置面积多于拆除面积部分按分户购买价标准购买。

上述两项中,调产安置面积和自行拆除面积均指属于农户居住的合法建筑。

3)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分户,其购房价由基本价、配套费、土地开发费三部分组成。2001年确定为基本价每平方米670元、配套费每平方米90元、土地开发费每平方米150元,合计每平方米910元(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290元)。

政府补贴统一用于弥补建造农村多层住宅中农户购房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不得直接发放给农户。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5%(含)范围内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5%—10%范围按成本价购买。

3、到户价:根据楼层差价因素确定。选房时由建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公布楼层差价。

4、底层架空层(杂物间)价格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380元计算。

七、产权与行政管理

1、农村多层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依据土管部门的拆迁协议或农民购房批准文件,由房管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管部门发放。转让出售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2、农村多层住宅的维修与管理暂由建管中心负责。维修经费从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装潢中变动房屋结构的,必须经建管中心批准。

3、农户入住多层住宅(进小区)后,在撤村建居前行政管理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八、有关规定与政策

1、选房与原房屋腾空或拆除进度挂钩,同一批次优先考虑安排征地拆迁户。拆迁户按原房腾空时间先后顺序(经建管中心验收)进行选房,非拆迁户按购房申请批准先后顺序选房,同一批次抽签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凡购买农村多层住宅的农户。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现行农村建房条件,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区土管部门审核和审批。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区土管部门出具允许购房证明。

3、按标准可购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可以申购3套;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购2套。

4、所有进住农村多层住宅的农户,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或拆除原有的住房。否则不予选购房。

5、征地拆迁过程中,多层住宅建设不能满足拆迁户用房的,由土管部门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过渡时间和形式,原则上实行发放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杭州市现行标准执行。为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2001年临时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计发,每月发放一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签订协议后,由建管中心建造简易房给予过渡,但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

6、对购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农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确认、建管中心批准,可按下列方式购房:

1)可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具体申请条件和手续按金融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允许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扣除过渡期)保留其未购部分的准购权,待其有条件时另行购房,但购房价格按购房时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7、小区设计时,应尽可能保证三产用房,其中的50%按各行政村进小区居住的农户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以成本价转让给行政村(三年一次),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劳动力就业。其余面积主要用于社会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对于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在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9、则未尽事宜,由建管中心提交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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