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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建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江区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滨政办(2017)24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滨政办〔2017〕24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建管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江区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管中心拟定的《进一步加强滨江区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进一步加强滨江区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具有高新区(滨江)农转居安置小区特点的物业管理新路子,努力为入住居民提供安全、规范、便捷、优质的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切实提升原住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主体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为所属街道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管中心为建设主体,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监督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为工作主体,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住建局(房管局)
1. 负责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2. 负责安置小区房屋的安全和住宅装修管理工作。
3. 负责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
(二)建管中心
1. 负责向街道移交物业及相关资料。
2. 负责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专业单位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业单位应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3. 负责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经费的审核和拨付。
4. 负责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除外,下同)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审核和拨付。
5. 负责制定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6. 负责牵头按季度对物业公司进行考评。
(三)街道办事处
1. 负责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业主代表组成,负责人由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
2. 负责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3. 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审批并组织实施。
4. 负责或委托社区协调物业管理问题,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
(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1. 负责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履行《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标准》情况。
2. 初审物业公司提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
3.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4.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服务企业
1. 严格按照《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服务。
2. 物业管理要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3.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需要的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技防等)管理,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和养护。
4. 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管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5. 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6. 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7. 每年公布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能耗费使用情况。
8. 接受相关部门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管理相关工作。
三、物业管理考核
(一)考核对象
以安置小区为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考核主体
建管中心、各街道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为辖区范围内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考核主体。
(三)考核方式
考核按季度进行,按年度汇总,由区建管中心牵头,各街道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组成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工作考核占50%,小区业主满意度占50%。
(四)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按季度和年度公告,并与准入机制挂钩,以安置小区为单位,实行末3位淘汰制,淘汰后的小区物业管理可由考核优秀的物业公司来承接或采取市场化模式选聘,被淘汰的物业公司2年内不得参与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选聘。
四、经费管理
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由建管中心按杭州市相关标准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核准。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暂由区建管中心按季度拨给街道,街道根据约定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公共能耗费实行专项核算,结余结转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暂由区建管中心承担。鉴于物业公司和业主暂不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作为建设主体的建管中心不予提供物业管理经营性用房。
五、本意见由区建管中心负责解释,区建管中心根据本意见制定《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和《农转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标准》并组织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 部、各群众团体。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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