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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新街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街发〔2021〕16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新街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街发〔2021〕16号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室(中心):
经研究,现将《新街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15日
新街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百姓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关于下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的通知》(萧城乡办〔2017〕15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遵循依法、有序、惠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新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征收对象和评估机构确定
(一)实施主体(拆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评估机构确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规定程序确定。
二、补偿办法
(一)房屋面积确认
被征收房屋须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以现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人口为依据。
1、主房建筑面积:按评估机构实地丈量为准。
2、主房确认面积:分大户、中户、小户三种户型。大户为5人及以上,中户为3-4人,小户为1-2人。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较小的,进行主房确认面积补足。补足标准:大户主房确认面积为480平方米;中户主房确认面积为459平方米;小户主房确认面积为384平方米。
3、附房确认面积:按现有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人口(独生子女算两人)每人60㎡予以确认。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1、主房结构补偿
(1)主房建筑面积小于主房确认面积的: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不足主房确认面积部分按1400元/㎡予以补偿(含结构、装修等)。
(2)主房建筑面积大于主房确认面积的:主房确认面积内的部分按照实际结构评估价予以补偿;超出确认面积且不到1280㎡的部分按结构评估均价的80%予以补偿;超出1280㎡的部分按结构评估均价的50%予以补偿。
2、主房装修补偿
(1)主房建筑面积小于主房确认面积的:装修评估均价超过14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到1400元/㎡的,按主房建筑面积补足到1400元/㎡予以补偿。
(2)主房建筑面积大于主房确认面积的:主房确认面积内的部分,装修评估均价超过14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到1400元/㎡的,补足到1400元/㎡予以补偿。超出主房确认面积且不到1280㎡的部分,按装修评估均价的80%予以补偿;超出1280㎡的部分,按装修评估均价的50%予以补偿。
(3)各类突击装修,不符合常规的装修、摆放,可搬动的物品等,一律不作补偿。
3、附房补偿
现有附房、钢棚不做评估。根据已确认的附房面积,按照1000元/㎡(包含结构、装修)进行补偿。
4、房屋附属物补偿
(1)房屋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房前屋后种植的花卉、果木、农作物及填方等一律按30000元/户进行补偿。
(三)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
1、过渡费:采用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费按被拆迁人家庭实际可安置人口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按24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并给予每人48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过渡期起算日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超过24个月的按每人每月1600元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过渡期自实际腾房交付钥匙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货币化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
2、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贴搬家费5000元。
3、电话等迁移及拆装费:电话移机费208元/号次,空调拆装费15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次,燃气或电热水器拆装费150元/台次,宽带网迁移费208元/号次,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号次,上述迁移及拆装费按两次计算。天然气初装费按实际补偿。
4、对工商企业经营户的补偿:
(1)经工商登记的工商经营户,在批准的经营地点营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按实评估,补助设备等财产的搬迁费用。
②设备、设施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设施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评估价补偿,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③对业主本人及从业人员(按社保参保人数核定,不足两人的按两人核定),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生活补助费。
(2)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户,视规模一次性给予500-5000元/户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3)对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经营用房或利用附房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房屋及装修等一律不作补偿。
(四)奖励措施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下同)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2、房屋签约奖: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6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提前签约截至日前签约的,再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3、房屋腾空奖:凡在规定腾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4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提前腾房截止日前腾房的,再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腾房的标准以拆迁人验收为准。
4、按时抽房和结算奖:按时参加安置房抽号和结算的,按该次安置人口给予每人12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安置房结算时兑现。
(五)其他规定
1、不符合现有农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相关补偿由征迁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已列入补偿范围内如主房结构、装修、附属设施,附房建筑等的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3、被拆迁人未在拆迁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签约、腾房的或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的,所对应的房屋评估奖、签约奖、腾空奖均取消。
4、被拆迁人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安置办法
(一)安置对象
1、征地拆迁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
2、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和转制社区的居民;
3、其他符合条件的照顾安置对象。
(二)人口与面积核定
1、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进入高层安置且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2、人口确定
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a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b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c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d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e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a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若该非农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安置14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8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享受实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房改房等,下同)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
b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
c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7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7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56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68平方米。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210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为安置价,9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80平方米(其中180平方米为安置价,10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 “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a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7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4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46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b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a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
b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7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a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b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70平方米成本价;
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4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的1.4倍后,以安置价安置(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成本价安置)。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a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
一人户:安置70平方米。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1.4倍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1.4倍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68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1.4倍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56平方米安置。
上述面积中,85.7%为安置价,14.3%为成本价。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b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按成本价购买。
(7)、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10)、在2017年1月1日后离婚的回迁人员原则上不予安置。
4、其他情况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街道(建设主体)提出,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三)价格核定
1、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相关文件执行,安置优惠价为1470元/㎡。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优惠价为1810元/㎡。
2、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3、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政府审定。
4、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四、产权与管理
1、城市示范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发放。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上级有关规定补缴)。
2、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五、其他规定
1、凡购买安置住宅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由村(社区)调查、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街道审核后报区城乡一体办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安置通知。
2、所有入住安置住宅小区的对象,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或拆除原有的住房。不腾空或不拆除原有住房的不予选购房。
3、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4、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必须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街街道征迁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几点补充意见一
附件二:关于企业征迁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附件一: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几点补充意见一
下列照顾对象在主动接受评估、提前签约、提前腾房的前提下,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关于世居户的认定及补偿、奖励政策
(一)认定标准:在本拆迁区域内有自建住房或有祖传住房,至少有一代在拆迁所在村(社区)出生,居住在该村(社区)的且在户改前已经全部为非农户口的家庭。
1、自建住房需提供建房审批报告。
2、祖传住房需提供分户协议、旁证材料等。
(二)补偿政策:
1、主房补偿政策:①单独批建或有独立祖传住房的,按可安置人口中自上而下二代人口作为户型确定人口,按大、中、小户确定主房封顶面积分别为480㎡、459㎡、384㎡,主房面积少于封顶面积的,结构按实评估补偿,装修按实评估且执行1400元/㎡的补足政策;主房面积大于封顶面积的,封顶面积内的结构、装修补偿同前,超出封顶面积部分的结构、装修按评估价的80%补偿。②有以父母或兄弟为户主,本人作为批建人口,与兄弟合批合建住房的,现有住房中最多分割一榀楼房且不超过总面积的30%(不超过300㎡)作为本人主房,该主房结构按实评估补偿,装修按实评估且执行1400/㎡的补足政策。
2、附房确认政策:按可安置人口中自上而下二代人口每人60㎡确认。
3、属上述①情况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按《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属上述②情况的,房屋室外附属物不再补偿。
4、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按《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5、人口奖励: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面积奖励:主房建筑面积小于主房确认面积的按主房建筑面积计算,主房建筑面积大于主房确认面积的按主房确认面积进行计算。
二、关于非农成家子女户的补偿、奖励政策
(一)有自建住房或以父母为户主单独批建住房的,参照正常农户执行。
(二)有以父母或兄弟为户主,本人作为批建人口,与兄弟合批合建住房的。
1、主房补偿政策:现有住房中分割一榀楼房且不超过总面积的30%(不超过300㎡)作为本人主房,该主房结构按实评估补偿,装修按实评估且执行1400/㎡的补足政策。
2、附房确认政策:按实有可安置人口每人60㎡确认。
3、房屋室外附属物不再补偿。
4、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按《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5、人口奖励: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面积奖励:主房建筑面积小于主房确认面积的按主房建筑面积计算,主房建筑面积大于主房确认面积的按主房确认面积进行计算。
(三)有以父母或兄弟为户主,本人未作为批建人口的住房的。
1、主房仅作形式上分割,实际仍按父母或兄弟一户评估补偿,本人及配偶、子女等不列入户型确定人口。
2、附房确认政策:按实有可安置人口且最多不超过三人按每人60㎡确认。
3、房屋室外附属物不再补偿。
4、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中仅享受过渡费政策。
5、各项奖励中仅享受按实有可安置人口计算的按时抽房和结算奖。
三、关于农户户内老年人补助政策
对农户户内年满六十周岁,且不作为户主和户型确定人口的老年人,给予五万元/人补助。
四、关于围墙、道地、大门等附属物补差政策
1、无围墙或有但该项评估价不足7500元,补足到7500元。
2、无围墙面层装修或有但该项评估价不足15000元,补足到15000元。
3、无道地砼地坪或有但该项评估价不足2500元,补足到2500元。
4、无道地面层装修或有但该项评估价不足20000元,补足到20000元。
5、无庭院大门或有但该项评估价不足10000元,补足到10000元。
五、一女出嫁,户内仍有一未婚子女的,增加一人计入户型确定和附房确认人口。
六、农嫁居人员按一人计入户型确定和附房确认人口。
七、结婚未满三年、户口可迁入未迁入的人员视作常住人口,计入户型确定和附房确认人口。
八、离异无子女的男性(和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增加一人计入户型确定和附房确认人口。
九、无突击加建(翻建)房屋奖:被拆迁人主房无突击加建(翻建)的,考虑到农户在建房时有填方等情况,给予不超过主房结构评估价20%的奖励。
十、无非正常装修奖:被拆迁人主房无非正常装修的,考虑到被拆迁人软装家具、电器等搬迁拆卸后处置、贬值等因素给予无非正常装修奖,计奖标准:主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主房确认面积的为装修评估价的30%;主房建筑面积大于主房确认面积的,为装修评估均价乘以主房确认面积的30%。有非正常装修和突击安装摆放设备设施的酌情扣减。
十一、已经城乡一体化安置的住房困难户:无享受过拆迁补偿的,给予按原有安置人口计算的各项奖励及附房补偿。
本补充意见为《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二:
关于企业征迁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租赁征迁户房屋经营户补偿的说明。
1.农户与承租商户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装修归商户所有的,承租商户租赁主房内的装修按实评估,补偿给承租商户。剔除商户装修评估价后,装修均价未到1400元的,按1400元予以补足,计算30%装修奖励时该部分装修相应减去。
2.在征迁农户(主房、附房)内从事三产服务业的沿街承租商户,在租赁协议中约定装修归房东所有的,部分经营面积比较大的沿街承租商户,可按以下政策予以补偿:
(应提供与征迁农户的租赁协议,由征迁指挥部予以审核认定)
(1)在征迁农户主房内的沿街承租商户,有营业执照。①指挥部对于沿街承租商户一次性照顾40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用(面积由指挥部确定)。②设施、设备补偿按评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③按两个职工计算5400元的生活补助。
(2)在征迁农户主房内的沿街承租商户,无营业执照。①指挥部对于沿街承租商户一次性照顾30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用(面积由指挥部确定)。②设施、设备补偿按评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在征迁农户附房内的沿街承租商户,有营业执照。①指挥部对于沿街承租商户一次性照顾30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用(面积由指挥部确定)。②设施、设备补偿按评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③按两个职工计算5400元的生活补助。
(4)在征迁农户附房内的沿街承租商户,无营业执照。①指挥部对于沿街承租商户一次性照顾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用(面积由指挥部确定)。②设施、设备补偿按评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分特殊合法审批经营户(旅馆、浴室、足浴店等特殊行业)的补偿。
1.关于低值易耗品的补偿标准。三产服务业企业拥有大量的低值易耗品,如床、沙发、床单、椅子、被套、垫被、窗帘、衣架、账卡簿册、管理软件等。这些低值易耗品搬迁后基本只能作为废品出售,如果按照企业可搬迁设备补偿10%的搬迁费政策标准执行,显然不合理。会议认为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确定按评估值的50%予以补偿。
理由:参照地铁2号线建设征迁相关补偿,元盛宾馆的低值易耗品按评估值的50%予以补偿。
2.关于可搬迁设备的补偿标准。三产服务业企业的可搬迁设备,如中央空调、中央热水系统、锅炉、轴流风机、消防系统、水箱、显示屏等,这些设备理论上可搬迁,但实际都是量身定做的,搬迁后基本只能作为废料出售。会议认为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确定按评估值的50%予以补偿。
理由:参照地铁2号线建设征迁相关补偿,元盛宾馆的可搬迁设备按评估值的50%予以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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