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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干区范围内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是指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配套用房,以及停车库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牵头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的协调工作,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办等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及各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各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要求,按住宅规模10%的比例将配套公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条件允许可适当做大,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拆迁安置房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先提交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设计论证,确保拆迁安置房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第六条:社区配套用房包括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其中20平方米为养老服务用房。如有建设单位单独布置建设并移交社区使用管理的社区用房,应一并计算。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设置,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3‰,物业管理商业用房4‰。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相对集中配置,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应在可满足经营条件的配套公建部位进行配置。
第八条: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其中机动车车位,90平方米以上户型按每套1个车位配置,90平方米以下按每套0.5个车位配置,自行车库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
第九条:其他配套公建
(一)小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储存设施或垃圾直运场地,并应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二)小区主出入口及重点防范部位设安全监控,可选设安全防范、信息服务、物业管理等智能化系统。
第三章 权属与使用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当地镇(街道),村(社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在保留业主委员会所需的办公场地后,由物业服务单位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接收清单及相关资料交给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小区停车位分配原则如下:
1、按10%比例设置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
2、按安置协议,允许每户按每只3万元优惠购买一个停车泊位,享有使用权。
3、剩余停车泊位使用权根据地段及车位宽裕程度,结合各镇、街道实际情况,每个车位以6万元为基础进行拍卖或摇号售让,售让对象必须为本小区业主。
车位使用权售让收入归建设单位。
4、汽车库只作停车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三条:自行车库由该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进行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不得自行分割或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小区内的道路、通道(含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配套公建用房在满足按标准配备的社区配套用房和物业用房后,剩余配套公建用房的所有权属建设单位。其中40%部分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当地镇(街)20年的经营使用权,其收入专款专用,以弥补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不足。区有关部门将对其收入情况定期进行审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余60%部分建设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当地镇(街)、社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用于经营的配套公建用房经营内容要确保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功能,并符合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经市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各镇(街道)、社区及区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接收工作,并经市建委确认,确保各类配套用房、配套设施等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配套公建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等,由移交方、接收方确认后保留存档。
第二十条: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配套公建项目的未明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今后如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规定相悖,则以上级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附件:1、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
2、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3、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表
4、小区自行车库移交协议
5、居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 【萧山安置】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光明村、甘露村、东桥村、花神庙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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