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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栖镇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搬迁)补偿实施办法--塘政〔2024〕101号
编号:ALPD99C-2024-0003 |
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人民政府文件 |
塘政〔2024〕101号 |
关于印发《塘栖镇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搬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相关村(社区)、科办(中心):
现将《塘栖镇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搬迁)补偿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塘栖镇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搬迁)补偿实施办法
为有效规范塘栖镇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搬迁)补偿行为,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就塘栖镇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搬迁)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塘栖镇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用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补偿内容
(一)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指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补偿房屋
被补偿的房屋面积以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为准。
1.房屋占地面积的确认
根据被补偿宅基地上实有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认定。
(1)认定标准根据区相关文件规定:占用耕地的,3人及以下(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12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平方米。两个农户以上联建审批的,每户统一控制在125平方米之内。
建房时面积小于现有人口建房标准面积,则按照现有标准面积进行认定;建房时面积大于现有人口建房标准面积,则按照建房审批时面积进行认定。
(2)认定程序:由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在补偿区块内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村委会就被补偿人房屋标准出具证明,并报塘栖镇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由塘栖镇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对村委会统一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塘栖镇政府予以认定并公示。
2.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3.5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
相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如下:
(1)辅房: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2)建筑面积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计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计算。
3.根据补偿区块内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结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确认部分的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去除辅房面积后超过被补偿人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两倍结算。搬迁补偿时预付,最终分房时以实际安置面积结算。
5.突击加层建设:补偿区块内,以被补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启动时间为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加层或建设,加层或建设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装修、附属物等补偿
1.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采用两种补偿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按实补偿法: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再按实际评估价奖励25%。
(2)包干补偿法:以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包干标准为800元/㎡,再按实际评估价奖励25%。
2.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实补偿。
3.被补偿人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三相电表、燃气入户初装费按相关部门现行标准给予移位补偿。
4.突击装修或建设:补偿区块内,以被补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启动时间为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装修或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5.被补偿人不可对已补偿(补助)的物品进行拆除,否则按评估价值扣除补偿款。
(四)搬家费、过渡费、物业费
1.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按照市、区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2.补偿区块内租住有我镇尚未安置完成的安置户的,按实际情况给予每户3000元的搬家补助,由原所在村(社区)负责统计并发放到安置户。
3.全实物期房安置的,先发放24个月过渡费。货币安置和实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现房安置在外过渡时间超12个月的安置时按时补发,在外过渡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予扣回。每宗宅基地内人口三人以下的按三人为基数结合实物安置比例计算。
4.自通知交房次月起,政府承担安置房物业管理费(含能耗费、车位管理费)5年,相关费用先缴后补。
(五)奖励、补助
1.评估、签约、腾空奖:按时进场评估的,每宗宅基地奖励3万元;按时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奖励5万元;按时腾空并交房的,每宗宅基地奖励3万元。
2.查漏补缺包干奖:签约时不再查漏补缺的,每宗宅基地奖励2万元。被补偿人要求查漏补缺的,根据查漏补缺结果按实补偿,不再享受查漏补缺奖励。
3.多高层安置奖:安置人口(含货币化安置)4人及以下的按21.8万元/宗地计发;5人及以上的,按5万元/人计发。搬迁补偿时预付,最终分房时以实际安置人口结算。
4.项目奖:配合本区块项目工作的,每宗宅基地奖励2万元;以村民区块为单位,该区块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签约、腾空的,每宗宅基地额外奖励1万元,该额外奖励经验收后,由镇下拨至所在村,由所在村统一发放。
5.现金红包:规定签约期内第一天签约的,每宗宅基地奖励现金1.8万元;第二天签约的,每宗宅基地奖励现金1.5万元;第三天签约的,每宗宅基地奖励现金1.2万元。
6.实物安置户型选择奖:对于实物安置的补偿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户型选择和确认的,按可实物安置面积每80平方米奖励1万元,不足80平方米按比例折算。
7.其他补助:具有安置资格的人员,属于浙医保发〔2023〕 39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中的特殊病种的,凭备案通过的相关凭据,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因瘫痪在床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村证明,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属于70周岁(含)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被补偿人同时符合二条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该项奖励的时间节点为补偿协议签订时间。
8.上述第7条人员不申请老弱病残提前安置,选择自行过渡的,每宗宅基地奖励1万元。
三、安置原则
1.原则上采用多高层公寓安置方式,被补偿人家庭根据安置面积以面积就近、适配为原则应搭尽搭。
2.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差额部分在安置完毕时最终结算。
3.安置人口及安置面积参照区相关文件并结合塘栖镇现行政策执行。
四、其他
1.存在一户多宅(合法继承的除外)或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只能按一处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
2.本办法由塘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塘栖镇人民政府自2024年8月1日之后实施的征迁(搬迁)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 | 2024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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