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政办发〔2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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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政办发〔2016〕5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下城区范围内的农居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补偿人为农居征收补偿及回迁安置主体,相关街道为农居征收补偿及回迁安置责任主体,成立农居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区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四条  农居住宅合法批建面积以依法审批或有其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为准予以确认。

第五条  农居征收补偿由具备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确定。

第六条 临时过渡费发放自签约并腾房之月起,到回迁安置公告后第四个月止。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过渡费。

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1200元,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第七条  提前安置房源面积多层在100平方米以下、高层(小高层)在110平方米以下,不发放1人的临时过渡费;提前安置房源面积多层在100-15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在110-165平方米,不发放2人的临时过渡费;提前安置房源面积多层在150平方米以上、高层(小高层)在165平方米以上,不发放3人的临时过渡费。 

第八条 设置奖励共四项:

(一)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附房合法批建面积可计入主房合法面积补偿;主房超合法批建(含附房)部分的35%可计入主房面积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主房超合法批建部分的65%(含附房违建占地面积)并入道地补偿。

(二)评估奖励。按批建户每户30万元奖励。

(三)未突击装修奖励。未进行突击装修和非正规装修的,可以根据合法批建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按时签约、腾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按照合法批建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九条设置补贴共两项:

(一)搬迁补贴。考虑农户征收补偿过渡的实际,对被补偿人根据建房批复,按照大、中、小户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4500元、4000元的补贴。补贴发放的时间自签约并交房之月起到回迁安置公告之月止。提前安置的,搬迁补贴费按每套500元/月扣减。

(二)营业补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每本按核定面积或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一楼主房和附房的合法批建面积。

第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房的,可享受上述第八条所列的四项奖励。未按时签约并腾房,在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之前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后在补偿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和“未突击装修奖励”;超过房屋补偿决定规定时间在司法强制执行前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 未突击装修奖励”和“评估奖励”;经司法强制执行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未突击装修奖励”、“评估奖励”和“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

 

第三章  回迁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具体如下:

1、经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登记在册的农转居人员及原农户中的居民;

2、上述人员的配偶及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需持有《独生子女证》)。

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的;

2、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4、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5、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6、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父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以建安价购买,1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如入住高层、小高层,在原标准上增加10%的建筑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55平方米,其中44平方米以建安价购买,11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

我区以《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为参考标准调减建安价,多层住宅从1191元/平方米调减为670元/平方米,小高层从1547元/平方米调减为91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从1714元/平方米调减为910元/平方米,成本价和综合价按上述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如入住高层、小高层,该增加安置面积部分同样可增加10%的建筑面积,并按综合价结算。

因宅基地批建政策调整原因造成安置面积不一的,小户批建面积未达到75×3+20平方米或在回迁安置时未达到269.5平方米的(安置高层),中户批建面积未达到110×3+20平方米或在回迁安置时未达到385平方米的(安置高层),被补偿户按标准可向经合社、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合社、街道负责审核明确后,可以向建设单位以市场优惠价购买不超过核定面积的房产。

第十四条  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政策的人员,安置面积在核定时应扣减已享受的福利分房面积。

第十五条  安置时因户型不可分割的原因,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时,超标准5平方米内(含5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综合价结算;超标准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凡享受市场优惠价扩面部分的被补偿人,不再享受10平方米户型不可分割因素的扩面优惠。

第十六条  安置房市场价以征收补偿时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单价为标准,市场价按货币化安置单价的80%确定,市场优惠价以安置房市场价的60%确定。

第十七条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 140号)、《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下政办发[2015] 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选择全调产安置的提供2个车位,结算价格为第一个2万元,第二个5万元;对选择“1+X”部分货币安置的提供1个车位,按2万元计算,第二个车位实行货币化安置,以安置地点车位市场评估价扣减5万元后一次性兑现;对选择“N+X”部分货币安置的只提供1个车位,按2万元计算;对选择全货币安置的不提供车位。地下车位由建设单位与经合社结算,再由经合社安置给被补偿人。

 

第四章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政办发〔2015〕6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下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凡下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按照“选择多元化、鼓励货币化”的原则实施。

三、各项目补偿人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安置责任主体,各街道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实施。区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四、货币化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一)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由补偿人对其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拟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须在正式回迁安置时由被补偿人提出申请,补偿人可结合安置实际给予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内被补偿人家庭全部安置人口均实行货币化安置,则新增人口不再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撤村建居社区的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三)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市、区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五)补偿人向货币化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正式回迁安置时有过渡期新增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按其实际过渡期限发放过渡费。

(六)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化安置。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

1)可安置人口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调产安置中区定奖励及补贴(搬迁补贴费除外),其中搬迁补贴费按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

3)适用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可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计算如下: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4)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调产安置中的区定增扩面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5)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货币化安置款的5%给予奖励;对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后12个月内购买杭州地区商品住房的,可凭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发票按货币化安置款的5%给予补贴。

2、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

1)以自然人为申请人。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按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发放12个月搬迁补贴费;剩余选择调产安置的,按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按标准发放。

3)适用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偿,不享受调产安置。具体计算如下: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4)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调产安置中的区定增扩面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选择部分调产安置的被补偿人根据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享受区定增扩面补贴,不再享受调产安置。区定增扩面补贴计算如下:可享受的区定增扩面份额部分的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5)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货币化安置款的8%给予奖励;对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后12个月内购买杭州地区商品住房的,可凭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发票按货币化安置款的2%给予补贴。

6)对于只选择一套调产安置房,剩余面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再增发货币安置款的4%作为奖励。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转居多(高)层公寓的被安置人员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报、瞒报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由下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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