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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富政办〔2018〕80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富政办〔2018〕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助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土资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农村“三改一拆”和美丽乡村建设,妥善处理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同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工作任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经所在乡镇(街道)认定已列入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征迁等范围以及属D级危房的,不在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内。
1.2018年全区累计完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达到5万宗以上。
2.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登记发证宗数达到10万宗以上,各乡镇(街道)有效建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二、工作步骤
(一)分类处置
1.依法审批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应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宅基地和房屋经合法审批(或补办批准手续),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验收材料和村委会、乡镇(街道)确认的权属调查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符合补办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应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再办理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至今无变化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
(2)198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之间未经批准占用或经批准但超占土地建房的,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经乡镇(街道)等联合会审后出具《宅基地及农房补办审批手续意见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对超过批准面积的部分予以备注不确权登记。
(3)属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改一拆”行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处置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15〕40号)规定应当拆除的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和2017年8月29日(含)之后违法建造的,不予登记,一律按照《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7〕3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办理流程
1.公示公告。各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公示公告等形式,将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户主、面积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等处进行张贴,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真实有效。
2.登记代理。代理机构上门收集不动产登记资料,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3.审批发证。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产权明晰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根据相关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审核,由各乡镇(街道)建房审批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再经各乡镇(街道)国土所负责人(不包括六个中心所所长)进行复审。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登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进行登簿、缮证、发证及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农村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农村产权基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力量、克难攻坚,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工作小组,发挥乡镇(街道)国土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要依托一乡一所及村务大厅,合理设置受理窗口和代办点,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依法规范。各乡镇(街道)要规范不动产确权登记,对须补办审批手续的,要按照先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确保不动产登记程序规范。相关部门应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成果,减少办事群众跑部门次数。今后户口迁移、入学资格、房屋拆建、市场主体资格注册等需要不动产登记结果作为依据的,原则上以本轮确权登记发证信息为准。
(四)广泛宣传。为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17年开始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了全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农户可免费使用权籍调查成果和上门代理登记服务,各乡镇(街道)应以此为契机积极部署,加大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房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等,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屋确权登记任务分解表
2.宅基地及农房补办审批手续意见表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屋确权登记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数(个) | 2018年度发证任务(宗) | 2019年度发证任务(宗) | 登记代理公司 | 备注 | ||||
1 | 富春街道 | 12 | 2500 | 2500 | 临安绿润 | |||||
2 | 东洲街道 | 15 | 3000 | 3000 | 临安绿润 | |||||
3 | 春江街道 | 9 | 500 | 263 | 临安绿润 | |||||
4 | 鹿山街道 | 9 | 2500 | 2500 | 临安绿润 | |||||
5 | 银湖街道 | 22 | 2500 | 3000 | 临安绿润 | |||||
6 | 春建乡 | 6 | 1500 | 1045 | 临安绿润 | |||||
7 | 新桐乡 | 7 | 1500 | 1500 | 临安绿润 | |||||
8 | 大源镇 | 15 | 3000 | 3000 | 杭州纳智 | |||||
9 | 灵桥镇 | 13 | 1500 | 1500 | 杭州纳智 | |||||
10 | 里山镇 | 5 | 1500 | 1360 | 杭州纳智 | |||||
11 | 渔山乡 | 4 | 1500 | 1500 | 杭州纳智 | |||||
12 | 常绿镇 | 8 | 2500 | 2500 | 杭州纳智 | |||||
13 | 场口镇 | 24 | 3000 | 3000 | 杭州纳智 | |||||
14 | 常安镇 | 16 | 3000 | 3000 | 杭州纳智 | |||||
15 | 环山乡 | 7 | 1500 | 1500 | 杭州纳智 | |||||
16 | 湖源乡 | 10 | 1500 | 1500 | 杭州纳智 | |||||
17 | 龙门镇 | 4 | 1500 | 839 | 浙江亿佳 | |||||
18 | 新登镇 | 28 | 3000 | 3500 | 浙江亿佳 | |||||
19 | 渌渚镇 | 13 | 2500 | 2500 | 浙江亿佳 | |||||
20 | 胥口镇 | 13 | 2500 | 2500 | 浙江亿佳 | |||||
21 | 永昌镇 | 5 | 1500 | 1500 | 浙江亿佳 | |||||
22 | 万市镇 | 15 | 2500 | 3000 | 浙江亿佳 | |||||
23 | 洞桥镇 | 11 | 2500 | 2500 | 浙江亿佳 | |||||
24 | 上官乡 | 5 | 1500 | 956 | 杭州创衡 | |||||
合计 | 269 | 50500 | 49963 | |||||||
附件2 宅基地及农房补办审批手续意见表 | ||||||||||
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所在行政村 |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造时间 | ||||||||
是否原址拆建 | [ ]是 [ ]否 | 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 [ ]是 [ ]否 | |||||||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是 [ ]否 | 是否符合村镇(庄)规划 | [ ]是 [ ]否 | |||||||
办理意见 |
(符合相关要求,同意补办手续。)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 |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设规模 层。 | |||||||||
建设用地批准意见 | 批准用地 平方米,土地用途农村宅基地。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 | 批准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上述意见根据区政府审批授权及各乡镇(街道)工作分工确定的科室(办、所)签署并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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