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富政办〔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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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富政办〔2013〕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富阳市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确保农村多(高)层公寓建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是指由本市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的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被安置到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二、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一)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统一注记“农村多(高)层公寓”,其中安置户自住的公寓套房(每户一套)所有权证附记栏内再加注“用于自住”。

(二)实施主体应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初始登记申请;公寓房屋已完成初始登记且已分配的,权利申请人要及时办理公寓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具体办理时权利申请人可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实施主体和权利申请人进行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

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按照以下程序:

1.由实施主体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权利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也可自行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三、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

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公寓房屋用地在竣工复核验收阶段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国有出让。对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分三个步骤办理:

(一)初始登记,由实施主体申请办理。

(二)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农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工作具体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加。项目复核验收通过后,颁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通知书。

为简化农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屋交易涉及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办理手续,农村多(高)层公寓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由用地批准单位对公寓住宅部分土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复核验收方可予以通过。

(三)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证办理,具体办理时所有权人可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公寓房屋所有权人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

申领的公寓房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统一注记“农村多(高)层公寓”,其中安置户自住的公寓套房(以房产证注记为准)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再加注“用于自住”。

四、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契证办理

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契证办理时契税缴纳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业税字〔2005〕23号)执行。即: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其它

(一)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人(卖方)上市交易时涉及的相关税收及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多(高)层公寓房屋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房产性质仍为农村多(高)层公寓。

(三)安置户用于自住的公寓套房原则上在房屋产权办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在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安置户须全额向实施主体缴纳该套房屋的土地出让金,凭实施主体出具的收款证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农村多高层公寓配套用房(用于商业部分)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执行,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五)今后凡由政府实施的农村多(高)层公寓房三证办理和上市交易按此文件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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