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7/8 16:54: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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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监管,根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土资发〔2012〕2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监管,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结合“双保双服务”行动、民主评议行风、联创齐争等活动,围绕深入治理征地拆迁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形成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工作内容

  (一)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 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或调整工作,由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要将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一并公开。各地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当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已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当地政府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制定该标准的依据在当地主要媒体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2. 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村级留地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以及征地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等文件,2012年4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和门户网站进行重新公布。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各地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正当。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勘测定界结果应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听证告知书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 草签征地协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后,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要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地批准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加快征地批后实施进度,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同时发布。

  6.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涉及安排留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安置留地。补偿安置工作到位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及时将被征土地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拟拆迁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并将上述内容纳入征地工作内容和程序。 

  (三)公开实物指标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开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涉及到的每户农户的承包地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情况进行公布。征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要公开拆迁总体情况和每户农户被拆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以及安置留地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并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结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安置留地开发利用情况。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将拆迁补偿标准、面积、对象和补偿费支付结果、房屋安置情况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开。

  (五)公开举报电话

  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确定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是有效缓解和解决征地拆迁矛盾、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国斌任组长,厅办公室、法规处、裁决办、耕保处、执法局、监察室、厅信息中心、统征办负责人为成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二)加大督查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市、县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情况、执行情况、公开情况和实施效果,通过检查,推动各地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各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程序、实物指标、补偿安置结果要及时开展督查,确保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三)完善相关政策

  各地要结合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对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从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出发,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廉洁,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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