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淳住建发【2024】33号

  发布时间:2025/7/24 15:46: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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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淳安县财政局淳住建发〔2024〕33号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淳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淳安县财政局

 

淳住建发202433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

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将我县配套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我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住宅:50/平方米;

2.非住宅:90/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6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20241025起正式施行,我县原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1025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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