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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滨政办〔2017〕4号
滨政办〔2017〕4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
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家庭,至少应有一套商品住宅房屋或一套实物安置房屋。
三、货币化安置面积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被补偿人可根据审核确定的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同意后,向补偿人(或动迁机构)提出申请。本通知发布前被补偿人家庭未安置完毕的安置面积(含经审核的新增人口安置面积)需货币化安置的,也可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
四、货币化安置的人口、面积由社区和街道核准,报区建管中心同意后,由补偿人(或动迁机构)与被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化安置款。
五、根据本区实际,全区实行统一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区政府逐年公布。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实物安置房结算价款。
六、货币化安置协议一式五份,由补偿人、被补偿人各执一份,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建管中心、国土分局各执一份。
七、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7200元/人的货币化安置奖励,并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八、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区政府同意实施的整村成片拆迁,及其他收购的,其货币化安置按本通知操作。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 武部、各群众团体。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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